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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与某互联网公司劳动争一案(工资标准、聘用通知)
来源:李锐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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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与某互联网公司劳动争一案

笔者受某互联网公司委托,代理其与张某劳动争议仲裁一案。

案情:张某于2015810日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张某称其与公司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年薪50万,即41666.7/月,合同期限为三年,张某称因该网络公司拖欠其工资故于20163月提出离职,张某请求该网络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差额310333元,未休年假工资及未报销油费。张某提供的证据有:劳动合同、聘用通知书、银行转账明细、参保人员缴费信息、汽车油费收条。

本案争议焦点:工资标准、是否休了年假、应休年假标准。

本案审理结果: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。

本案中最具争议的是张某的工资标准存问题,本文中仅就张某工资标准问题进行分析,其他问题不作分析和论述。

张某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工资标准的约定,但是张某以一份没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“聘用通知书”以及银行转账明细(每月10000元以工资名义+31666.7元以报销名义)作为其年薪50万工资标准的证据。作为该互联往公司的代理人,笔者以“聘用通知书”没有签字、盖章否认了其真实性;对于银行转账明细,认可其中每月10000的数额为张某的实际工资标准,其中每月不定期的以“报销”名义转账的316666.7元系张某作为管理人员为公司经营所支出的费用的报销,该费用不能认定为工资。笔者提供了公司的台账(张某的工资条)作为10000/月工资标准的证据,同时笔者通过向该互联网公司的财务部门查证张某的报销情况,把该公司的会计账本作为证据提交,其中有张某每个月为公司经营所支出的费用的报销凭证,虽然不能完全与银行转账明细中的31666.7/月的数额相对应,但仍能证明张某每月确因公司经营发生一定数额的费用,且该公司每月为其报销的数额的最高额度即为31666.7元。

对于以上的意见,仲裁庭采信了笔者的意见及证据,对张某提供的“聘用通知”不予采信,并据此驳回了张某关于支付工资差额的申请。

虽然仲裁庭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请求,但是该互联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在劳动者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,在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,并且应确保已支付的工资与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,同时要避免以电子邮件、通知书、口头承诺等方式向劳动者承诺高于实际支付的工资的数额;对于聘用的高管人员,尤其注意从工作时间、年假管理、报销机制、薪酬制度等方面加强管理,否则高管人员的行为将无法约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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